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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熊猫生态与文化研究会章程

http://www.ourpanda.com/   发布时间:2010-07-13 10:18:55   来源:中国熊猫网

2010712日四川省大熊猫生态与文化研究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大熊猫生态与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大熊猫生态与文化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大熊猫科技文化工作者和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广大大熊猫文化工作者和爱好者,深入开展大熊猫文化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成果应用、知识普及和其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各种学术活动,通过研究大熊猫生态和挖掘大熊猫文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以大熊猫为核心内容的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促进以大熊猫文化为内涵的生态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开发,促进大熊猫文化品牌的培育打造和推广,促进大熊猫文化走向世界。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的所在地设在四川省雅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大熊猫生态的社会调查、大熊猫文化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对大熊猫的保护,促进国际国内的大熊猫文化学术交流。

(二)打造和提升以大熊猫文化为内涵的生态旅游品牌,促进大熊猫生态的保护和建设,推动国际大熊猫生态文化旅游。

(三)宣传和普及大熊猫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大熊猫文化知识,开展保护大熊猫和大熊猫文化的学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

(四)办好学会刊物,向会员提供学习服务。

(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大熊猫科技文化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六)关心和维护大熊猫生态与文化研究者及其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大熊猫生态与文化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向政府和兄弟学会推荐本会的科研成果。

(八)完成党委和政府安排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机关、社团和事业单位团体会员必须是经政府民政或人事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机关、社团和事业单位;

(五)企业团体会员必须是经政府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理事会成员的意见;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推选的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知识普及、信息咨询及其他各种学术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等服务。

(四)到四川省辖区内的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和基地学习考察,凭本会会员证免交门票费。

(五)具有对本会的工作和本会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汇报活动计划、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推荐本会先进工作者;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二)退会者事前应向本会递交退会申请,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三)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除名

(一)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本会下属的学术团体,凡违反国家法令,被政府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取缔者,其团体会员资格即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原因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经一半以上理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主持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要事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法人代表)主持,必要时由副会长召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推选名誉会长,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副会长(法人代表)、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法人代表)、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每年交纳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交纳1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刊为《熊猫世界》;本会互联网站为《中国熊猫网》。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省大熊猫生态与文化研究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